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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81执577号

张书豪、解振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书豪;解振洋

裁判文书全文

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81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张书豪,男性,1982年6月26日出生,住项城市。

被执行人:解振洋,男性,1991年10月5日出生,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张书豪与解振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日立案执行,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9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高令、失信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解振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高消费限制;3、2019年3月5日与2019年6月5日,分别向金融机构查询解振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4、2019年3月28日,向项城房产登记中心查询解振洋的房产登记情况;5、2019年3月9日,向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解振洋的公积金登记情况;6、2019年6月4日向被告村委会进行调查;7、2019年6月5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胡长河

审 判 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王国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中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