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1民初7387号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对原告王芳与被告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做出的(2019)豫0191民初738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9)豫0191民初738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正数第四、五行中的“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1257元,由原告王芳负担22元,被告李娜负担1235元”有误,应为“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1257元,诉讼保全费1073元,以上共计2330元,由原告王芳负担46元,被告李娜负担2284元”。现予以补正。
审判员 刘红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远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