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3民初1189号
原告:申魁忠,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靳民红,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魁忠,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住鹤壁市鹤山区。(系汤阴县宜沟镇将城村村民委员会指派)原告申魁忠与被告靳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日立案。
原告申魁忠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魁忠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魁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申魁忠负担。
审判员 张丽
书记员 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