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425执异78号异议人(案外人):田旭成,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异议人(案外人):乌日娜,女,蒙古族,1971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克什克腾旗。
委托代理人:刘子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齐广文,男,汉族,1963年7月29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苏布达,女,蒙古族,牧民,1973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本院在执行齐广文与苏步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田旭成、乌日娜于2019年6月6日对执行位于宝石B区5号楼2单元601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旭成、乌日娜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田旭成、乌日娜请求撤回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田旭成、乌日娜撤回异议请求。
审 判 长 翁秀财
人民陪审员 王贵林
人民陪审员 孙亚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杜继伟
书 记 员 刘铠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