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24执95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
被执行人:苏某,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 (2018)陕0424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苹果款4199元,执行费50元,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报告财产令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网络査控,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陕0424执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    飞
审 判 员   梁 小 强
审 判 员   张 利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蕾蕾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