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02民初8129号
原告:江西省博汇九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博能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30921842XK。
法定代表人:温显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省外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沈桥村**会信用代码913601110966280885。
法定代表人:张财。
被告:南昌市吉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工贸城****信用代码9136010071655608XD。
法定代表人:张群勇。
被告:饶燕华,女,199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原告江西省博汇九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外顺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市吉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饶燕华、熊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赣0102财保230号民事裁定,裁定对登记在被告熊翊名下房产及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熊翊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熊翊名下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XX路XX号XX花园X期XX栋XX单元X室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熊翊在江西银行南昌XX支行营业部账号为62×××61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园
人民陪审员 张 仲
人民陪审员 廖国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章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