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3执1088号
申请执行人:李大明,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长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市街**生产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晓呈。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一案,于2018年10月19日经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天劳人仲案字(2018)第243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大明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2019年5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长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5月8日、2019年6月10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21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23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和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传唤被执行人湖南长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于2019年5月17日到庭,但其未到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将被执行人湖南长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本裁定之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233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9233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武
审判员 荆 钊
审判员 沈文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庄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