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403民初1287号

白银市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银市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403民初1287号

原告:白银市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花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唐捃尧,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明,男,汉族,白银市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马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白银市。

原告白银市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银市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银市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有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琢玉

书 记 员 路正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