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4民初7825号
原告:沈阳市于洪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渤海路**。
法定代表人:纪广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新,男,1993年6月8日生,汉族,户籍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哈拉沁乡四家子村前四
被告:许美美,地址,地址信息不详div>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于洪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美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于洪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于洪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詹力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