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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3行审109号

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张金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汤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张金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523行审109号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光明路南段。负责人王小虎,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姬宏喜,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被执行人张金庆,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汤阴县。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410523-100736320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和加处罚款20元,共计4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5日现场查获被执行人张金庆在葛嘴302省道75公里实施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违法行为,认定被执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代码1083,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当场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汤公交催字[2019]10393号《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罚款和加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于2018年10月25日对被执行人张金庆作出的编号:410523-100736320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和加处罚款20元,共计40元。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金庆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建祯

审 判 员  赵 丽

人民陪审员  贺丽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