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588号罪犯刘功胜,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瑶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永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功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2013年6月、2015年4月、2016年12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七个月、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5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功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功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4月8日止)。期执行至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申 宝 华
审 判 员 李 芳 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周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