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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1执491号

闫静涛、薛战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静涛;薛战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1执491号申请执行人闫静涛,男,汉族,1989年4月19日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薛战荣,女,汉族,1957年4月20日生,住修武县。本院依据(2018)豫082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因双方私下进行协商,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821执4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洁

审判员 姜甜甜

审判员 高国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静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