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1468号申请执行人张泉兴,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郑州众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南路**院。法定代表人周永洪、总经理。关于张泉兴申请执行郑州众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3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州众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张泉兴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已向被执行人郑州众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于2019年1月28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戒其失信行为;3、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3日、2019年5月23日、2019年5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众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不动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启动传统查控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报告财产,并对案件的进一步履行作出说明,但被执行人迟迟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55、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并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但其仍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张泉兴尚未实现的债权【工程款300844.8元、利息33780元、案件受理费6319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3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俊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