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4财保343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光春,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遂升,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郑州恒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牛店镇打虎亭村。
法定代表人:宋玉辉,执行董事。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遂升、郑州恒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6817号民事判决书,为确保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尽快得以实现,本院决定对被告韩遂升、郑州恒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遂升、郑州恒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3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明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红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