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民初2232号 原告张某1,女,汉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2,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8日,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系张某1之弟。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男,汉族,甘肃省宕昌县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杨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以私下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张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 判 员 李芳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波
书 记 员 姜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