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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202民初2232号

张某与杨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民初2232号 原告张某1,女,汉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2,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8日,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系张某1之弟。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男,汉族,甘肃省宕昌县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杨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以私下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张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 判 员 李芳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波

书 记 员 姜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