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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民初4602号

长沙市开福区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炜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沙市开福区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炜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5民初4602号

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

法定代表人:熊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轼,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炜亮,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炜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毛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沈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