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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刑更749号

张先风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张先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749号罪犯张先风,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洞口县人。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09)洞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先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

二0一三年六月、

二0一六年六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和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先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先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先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  要  生

审 判 员 王  宜  安

审 判 员 谷  芝  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雁  宾

书记员( 院印)王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