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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06执139号

贾庆芳、苗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贾庆芳;苗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06执139号移送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贾庆芳,男,198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执行人苗苗,女,1994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执行贾庆芳、苗苗犯诈骗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506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贾庆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即2017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苗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即2017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被执行人贾庆芳、苗苗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贾庆芳、苗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贾庆芳、苗苗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贾庆芳名下有银行存款有341.37元、苗苗名下存款有936.64元,共计1278.01元,现已划拨至本院并已转入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账户内,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贾庆芳、苗苗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名单。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豫0506执13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贾庆芳、苗苗负有继续向本院履行罚金的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郭洪波

审 判 员  曹欢庆

审 判 员  李志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李 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