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02民初1732号
原告:荆州市楚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东升村**。
委托代理人:曾令灿,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远林,男,回族,1965年10月30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汪华平,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本院受理原告荆州市楚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8年6月6日向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远林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原告应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现原告未在规定时间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荆州市楚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江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