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民初3527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茜,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巩义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腾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399773979J。
法定代表人:宋志敏,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楷林商务中心******796774828C。
主要
负责人:李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国,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巩义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5000元,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玲艳二0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伟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