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03民终3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雅美,女,汉族,1963年2月14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南昌路滨河新村。
法定代表人:岳喜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玉,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陈雅美与被上诉人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陈雅美于2019年6月17日前支付被上诉人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7000元,如逾期支付,则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上诉人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雅美负担。
三、以上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本案所涉纠纷全部终结,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