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民初3320号
原告:平潭海峡如意城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金井湾海峡如意城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汤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杰,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宝,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水木,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原告平潭海峡如意城商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水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平潭海峡如意城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潭海峡如意城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以王水木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平潭海峡如意城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平潭海峡如意城商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晓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