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411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周素珍,女,汉族,生于1964年9月9日,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现住攀枝花市。 委托代理人陈红斌,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何学全,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15日,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现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陈红斌,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何海林,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11日,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现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陈红斌,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李兴珍,女,汉族,生于1933年2月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代理人陈红斌,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白建成,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本院在执行(2019)川041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周素珍、何学全、何海林、李兴珍与被执行人白建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登记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赔偿款189921.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并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限制消费名单库。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97.71元,依法予以扣划。无证券开户信息。2、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有川DR8900上海波罗牌车,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在处置。4、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另到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赔偿款189623.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手段查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许 礼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洪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