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92民初25号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对原告大连智鑫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尹雪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辽0292民初2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辽029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倒数第一段第二行的“曲作金”补正为“尹雪松”。
审判长 侯德强
审判员 王正强
审判员 王叶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