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6593号
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房。
法定代表人:万林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贞拓,该公司员工。
被告:梁朝峰,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朝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文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