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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523民初387号

旦巴仁欠与才项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旦巴仁欠;才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523民初387号

原告:旦巴仁欠,男,1977年6月7日生,农民,藏族,住贵德县。

被告:才项,男,1968年3月8日生,藏族,农民,住贵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山,青海清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玛东主,男,藏族,1959年10月5日,居民,住兴海县,系被告才项哥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旦巴仁欠与被告才项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旦巴仁欠于2019年6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旦巴仁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旦巴仁欠撤回对被告才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旦巴仁欠负担。

审判员 李 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邢丽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