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523民初387号
原告:旦巴仁欠,男,1977年6月7日生,农民,藏族,住贵德县。
被告:才项,男,1968年3月8日生,藏族,农民,住贵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山,青海清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玛东主,男,藏族,1959年10月5日,居民,住兴海县,系被告才项哥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旦巴仁欠与被告才项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旦巴仁欠于2019年6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旦巴仁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旦巴仁欠撤回对被告才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旦巴仁欠负担。
审判员 李 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邢丽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