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22民初3108号
原告:仙游县木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木兰滨河新村第**(滨河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665092106K。
法定代表人:梁超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军,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余建生,男,汉族,1963年5月24日出生,住仙游县。 原告仙游县木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建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仙游县木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仙游县木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仙游县木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计78.5元,由仙游县木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颜敏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施超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