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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7执341号

杨立旗、姚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立旗;姚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341号

申请人:杨立旗,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执行人:姚磊,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杨立旗诉姚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太康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7民初27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天然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万方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亚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