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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30民初1531号

刘会丽与何兵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会丽;何兵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30民初1531号

原告:刘会丽,女,汉族,1974年4月13日生,住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岳,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生,住桐柏县。系原告的丈夫。(特别授权)

被告:何兵昌,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生,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丽诉被告何兵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会丽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会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会丽负担。

审判员  王光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馥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