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30民初1531号
原告:刘会丽,女,汉族,1974年4月13日生,住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岳,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生,住桐柏县。系原告的丈夫。(特别授权)
被告:何兵昌,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生,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丽诉被告何兵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会丽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会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会丽负担。
审判员 王光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馥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