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3721号
原告:青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即发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180233405。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忠,男,1982年9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德津,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姜泽强,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
原告青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展建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