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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行初321号

王显涛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长安治安支队确认不答复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当事人
王显涛;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长安治安支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12行初321号 原告王显涛,男,汉族,1950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长安治安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江**大石坝八村**。 负责人刘晓文,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邹林、刘洋,该支队工作人员。 原告王显涛诉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长安治安支队确认不答复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显涛于2019年6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王显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显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依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上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