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82执12号

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梁珈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梁珈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2执1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中原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家庭,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珈瑜,男,汉族,1967年3月17日生,住中牟县。关于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梁珈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82民初31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1月7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向梁珈瑜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向梁珈瑜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1月4日到本院接受询问,其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前往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梁珈瑜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梁珈瑜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已查封其房产一套,但申请人申请不处置其房产,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五、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梁珈瑜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梁珈瑜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1月3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4月12日、5月10日、6月23日分别对被执行人梁珈瑜提起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但申请人申请暂不扣划其银行账户,未发现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截止2019年6月13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吕建国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梁珈瑜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但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后,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皇甫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