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081执恢263号

苏建平、禹州市天一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建平;禹州市天一种植专业合作社;王世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1执恢263号申请执行人苏建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6日,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禹州市天一种植专业合作社,住禹州市方山镇方山村。法定代表人王世勋。被执行人王世勋,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9日,住禹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建平申请执行禹州市天一种植专业合作社、王世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禹州市天一种植专业合作社、王世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禹州市天一种植专业合作社、王世勋的收入2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禹州市天一种植专业合作社、王世勋价值250000元财产。如需续冻结、查封的在本次冻结、查封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该种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战伟

审判员 :齐克功

审判员 :严晓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亚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