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81民初931号
原告:郴州利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汉宁路澳林山庄物业房。
法定代表人:唐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琳,资兴市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波,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现住湖南省资兴市。
原告郴州利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郴州利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利源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利源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郴州利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杜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苇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