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 公诉机关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应勇涛,男,汉族,1979年1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11231979********,高中肄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漯郾检一部刑诉(2019)28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应勇涛驾驶豫LX**江淮瑞风面包车长期从事接送学生业务。2018年12月18日17时许,应勇涛驾驶豫LW71**江淮瑞风面包车接送学生时,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现场查获,经查证,豫LXX**江淮瑞风面包车核载8人,实载23人。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应勇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2019)豫1103刑初229号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应勇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应勇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炎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