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财保56号
申请人:范李芳,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振宇,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琼,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申请人范李芳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琼的银行存款6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范李芳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琼的银行存款6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680元,由申请人范李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毅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易 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