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821执995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庐陵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月生,原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吉安县浬田镇历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星华,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县浬田镇历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安县浬田镇历山村民委员会应向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38712.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526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暂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8)赣0821执9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尹亮
审判员 王建荣
审判员 周涛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