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625执44号
申请执行人:李翠丽,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执行人:何志军,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志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被执行人:康菲菲,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志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执行人:李玉花,女,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志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申请执行人李翠丽与被执行人何志军、康菲菲、李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5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翠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何志军、康菲菲、李玉花给付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及该款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4‰计算的利息(已付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由被执行人何志军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何志军于2019年8月3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翠丽50000元;剩余本金400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翠丽;该款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由被执行人何志军负担。该案已结。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5执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晓梅
审判员 乔冬梅
审判员 党飞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云云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