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2民初101号
原告:江丽,女,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宁县。
被告:何行新,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邵县。 江丽诉何行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受理后,江丽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江丽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丽撤回对被告何行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丽负担。
审 判 长 陈求林
审 判 员 阮 琼
人民陪审员 李塘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曹元春 代理
书记员 陈爽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