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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2民初101号

江丽与何行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丽;何行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2民初101号

原告:江丽,女,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宁县。

被告:何行新,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邵县。 江丽诉何行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受理后,江丽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江丽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丽撤回对被告何行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丽负担。

审 判 长  陈求林

审 判 员  阮 琼

人民陪审员  李塘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曹元春 代理

书记员  陈爽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