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321民初2048号
原告:永昌县城关镇绿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相府路。
法定代表人:陈兴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功,该公司职工。
被告:梁永麒,男,汉族,1980年9月6日出生,甘肃永昌县人。
原告永昌县城关镇绿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梁永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2019年6月13日,永昌县城关镇绿安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昌县城关镇绿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以梁永麒已将欠款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永昌县城关镇绿安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昌县城关镇绿安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继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宗玉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