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303民初1893号
原告:叶选明,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湖北佳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殷巧玲。
被告:佳联易购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冯朝辉。
被告:冯朝辉,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叶选明与被告湖北佳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佳联易购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冯朝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2019年6月13日上午9时原告叶选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选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叶选明负担。
审判员 甘 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清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