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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982执2145号

泰安泰山国泰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平罗县沙洲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4-24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安泰山国泰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平罗县沙洲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柴清;李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82执2145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国泰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果都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68741519T。

法定代表人:杨学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罗县沙洲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黄渠桥镇通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596209357N。

法定代表人:柴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柴清,男,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

被执行人:李黎,女,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国泰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罗县沙洲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柴清、李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982民初37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97765元及利息。 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2019年4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平罗县沙洲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柴清、李黎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工商登记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3722.7元,本院于2018年6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柴清在平罗县星和万家商贸有限公司股权50万元,于2018年6月8日冻结李黎在平罗县星和万家商贸有限公司股权100万元,冻结柴清在宁夏星和空间管理有限公司股权50万元,因变现困难,申请人不要求处置,本院于2018年6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柴清名下宁BH××××号车辆,由于未找到车辆下落,未能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柴清、李黎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柴清名下位于平罗县××路××花园××幢××单元××号房屋,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 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对被执行人平罗县沙洲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柴清、李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对被执行人柴清、李黎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 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查询被执行人柴清、李黎的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信息,扣划被执行人保险现金价值37205.9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以李黎拒不执行法院裁定为由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9年5月27日新泰市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发现的财产已作处置。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国泰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释明并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荣华

审判员  李铁鑫

审判员  高 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东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