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财保134号之一
申请人:郭登具,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
申请人:王**,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
申请人:孙杰,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申请人郭登具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杰名下鲁C9××××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扣押,申请人以杨广新名下鲁SGX508号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登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孙杰名下鲁C9××××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二年,自2019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 案件申请费320元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冯立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月娟
书 记 员 亓东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