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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03执190号

(2019)陕0303执190号申请人马军荣与被申请人马明亮,马金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军荣;马明亮;马金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03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马军荣,女,回族,1972年07月03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马明亮,男,回族,1965年03月30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马金荣,女,回族,1966年08月10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 本院在执行马军荣与马明亮、马金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303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77563元。在执行中,经本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马金荣名下银行存款5730元已冻结、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马军荣发放,被执行人马金荣名下有位于宝鸡市渭滨区XX路XX号X房屋一套,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2月7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上述房屋暂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马金荣、马明亮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马军荣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马金荣、马明亮发出限制消费令,约谈申请执行人马军荣并将财产调查情况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海生

审判员  杨 文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龚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