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23民初68号
原告:叶某1,女,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法定代理人:叶某3(系叶某1父亲),住广东省陆河县。
法定代理人:黄某(系叶某1母亲),住广东省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平,广东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影妹,女,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汕尾大道中段烟草综合楼**首层**商铺及****。
负责人:谢二桂。
被告:叶某2,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告:叶治山,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告:徐小燕,女,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原告叶某1与被告叶影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叶某2、叶治山、徐小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叶某1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叶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叶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899元,减半收取计1449.50元,由叶某1负担。
审 判 长 彭武志
人民陪审员 叶鼎新
人民陪审员 方子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玉萍
书记员雷桂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