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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523民初68号

叶某1与叶影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2-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叶某1;叶影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叶某2;叶治山;徐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23民初68号

原告:叶某1,女,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法定代理人:叶某3(系叶某1父亲),住广东省陆河县。

法定代理人:黄某(系叶某1母亲),住广东省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平,广东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影妹,女,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汕尾大道中段烟草综合楼**首层**商铺及****。

负责人:谢二桂。

被告:叶某2,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告:叶治山,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告:徐小燕,女,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原告叶某1与被告叶影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叶某2、叶治山、徐小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叶某1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叶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叶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899元,减半收取计1449.50元,由叶某1负担。

审 判 长  彭武志

人民陪审员  叶鼎新

人民陪审员  方子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玉萍

书记员雷桂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