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412执49号 申请执行人旷仁昌,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 被执行人曹建雄,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石湾镇。 旷仁昌与曹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412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12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燕民 执行员 刘永久 执行员 刘秋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