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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6民初6833号

李泽勇与佘荣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泽勇;佘荣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6民初6833号

原告:李泽勇,男,汉族,1985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佘荣棋,男,汉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李泽勇与被告佘荣棋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李泽勇申请撤诉,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泽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勇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李泽勇负担。

审判员  陈利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小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