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6民初6833号
原告:李泽勇,男,汉族,1985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佘荣棋,男,汉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李泽勇与被告佘荣棋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李泽勇申请撤诉,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泽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勇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李泽勇负担。
审判员 陈利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小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