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602执1471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1974年2月26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夏某某,男,汉族,1966年1月16日出生,住岳阳市君山区。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602民初60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申请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于2019年6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载明被执行人夏某某自2019年6月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2000元至偿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执1471号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周石保 助理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泽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