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1472号
原告:那某,男,1952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喜文,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秀成,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那某诉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某撤回对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原告那某承担。
审判员 呼格吉勒图
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哈斯 图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