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426民初1472号

那某与刘某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那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1472号

原告:那某,男,1952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喜文,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秀成,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那某诉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某撤回对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原告那某承担。

审判员 呼格吉勒图 

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哈斯 图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