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4执14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庐江县交通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庐巢路38号鲍井新村18号综合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定和机构代码:91340124153668415D(1-1)。
被执行人:李健,男,汉族,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终59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健在中国工商银行1304××××28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4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